东南网3月26日讯(通讯员 许美宣)王某文系福建某陶瓷有限公司工人,3月8日中午在车间工作时,突感身体不适,向公司请假后,由其家属陪同前往医院就医,后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晚上在医院死亡。家属一行十余人从老家赶过来处理后事,并因赔偿问题与福建某陶瓷有限公司发生纠纷。 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发生多次争执,王某文家属到官桥司法所申请调解。调解员向家属了解事情经过后,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。在调解过程中,家属提出要求公司赔偿180余万元,企业认为其因自身疾病自行前往医院就医后死亡,只愿意进行适当补偿。 调解员指出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。王某文当天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就医抢救无效死亡,且在48小时以内,符合该条款的规定,调解员建议双方参照该条款进行协商。 经过调解员对于该案件的解析之后,双方冲突有所平息,调解员随即解读了工伤赔偿的项目及数额,经过几轮的调解,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,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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